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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8 09:48:43作者:购物资讯网 分类: 购物分享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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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何看密云法院判消费者“有悖日常消费常理”?

消费者购买到大量假货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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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以为,法院的判决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本案法官的审判职能。民事案件的审理内容就是: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证据)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否违法)支持。被告的答辩和辩解也是在帮助法官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是否违法。

本案消费者购买700袋假肉松属实,【消费】规定了理赔标准,面对消费者依法举张权利,法院以消费者一次购买700袋有悖曰常消费常理予以驳回诉讼请求。本人以为,法官的判决行为实质上是其自创了一个不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赔标准”,买多少可以要求理赔?买多少不能要求理赔?这可是一个立法行为!据此,法官这样判案,既可以说其超越了法律赋予他的职权,也可以说法官判决行为违法,不知该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原告诉求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呢?还是违背了诚信原则呢?

本案里面还有一层纸没有捅破,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悖日常消费常理,那消费者在本案岂不是构成欺诈乃至诈骗吗?本案法官为什么没有对本案原告的欺诈或诈骗予以处理呢?

法海一粟认为,讨论本案的目的,并不局限于法院的判决是否符法律规定,而我们真正需要关注的是,法律是否应当作出知假买假有权索赔的规定,就是说,法律是否应当赋予职业打假者索赔的权利。

1,立法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那么,何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这个概念是限制解释还是扩张解释,反映了法院对于社会价值的判断与选择,这就是,是支持还是不支持知假买假索赔者的行为!

本案受理法院采用了限制解释的方式,认为原告购买行为超过了“生活消费需要”,原告不是消费者,不享有消费者的权利,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支持。

2,职业打假者的权利。今年的3.15晚会上,曝光了一些山寨造假的案例,其实,被曝光的仅仅是冰山一角,实际情况更为严重。在这样一种大的社会背景下,在鼓励创新的今天,法院应当扩张解释“生活消费需要”的立法目的,将职业打假、知假买假行为涵盖其中,赋予他们以消费者的身份和消费者的权利,支持他们的索赔请求。法院对他们的行为的鼓励,就是对山寨造假行为的遏制。法海一粟认为,这才是法院应当采取的做法,法院应当采取的司法政策。

3,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立法上,对“生活消费需要”予以明确界定,将知假买假包括其中,以消除实务中对该概念的不同理解,以致出现的不同判决。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多年前有位叫“黄海”以大量购买假货后找店家索赔,于是就出现了“职业打假人”的名称。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的区别在于前者购买行为是自己消费(这就应该只是日常消费额度范围内);后者购买是为了索赔。所以“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赔偿,就有可能出现“有悖日常消费常理”的观点了。假货制造坑害消费者,令国人深恶痛绝,“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并不是为国人除害,其实只是为了索赔,只要他们拿到赔偿,那管你假货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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