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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怎么说呢,如果按照你的标题回答的话,责任是有的,主要是看他/她怎么摔倒的,如果是因为超市货架存在安全隐患,员工摆放货物不当,或者一切其他人为因素,或者危险区域,如装修等没有设置警示牌造成的都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其个人行为导致的话,如无视警告,或者警示做一些危险动作导致的,一般也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但是这个责任不一定是必然确定要承担的,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不是什么大伤,我们一般都会选择息事宁人,毕竟事情闹大了,对超市的名声和当地的影响不好。
一、从商场方面,商超在店中组织的群体活动或未尽到店内安全保障义务的要相应履行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从消费者方面,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进入超市,是以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为目的,是作为一名消费者进入超市的,超市作为一个经营百货零售的大卖场,符合“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条件,超市应当负有保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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