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永远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试试把他的空调关掉吧!”“你说什么?冰箱里信号不好!”这几天,各地“高烧不退”,躲在各地的小丑们纷纷行动起来。比热。7月14日,天猫根据夏至以来空调、冰箱、冰淇淋、西瓜等消暑商品的综合购买情况和热度指数,发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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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目前,法律层级涉及的主要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等,专门的规范主要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具体有:《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上购物产生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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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生小吴心仪某品牌的单反相机已久,一直在电商网站上观望价格。双十一前,她在某大型电器购物网站上看到该款相机标价5099元,觉得价格略贵,于是拉入购物车坐等降价打折,谁知双十一当天就涨到了5999元,再以折扣价5555元加入秒抢系列。由于急用小吴忍痛购买,并在线支付货款。相机“慢递”10天,也失去本来急用的价值,后来满心期待的相机竟然是二手产品,像素模糊还不如手机,小吴气愤之余,也不想和店主纠缠,只是要求退货,但店主以促销货品的相关条款拒绝退货。小吴求告无门只能点了差评,没想到遭到各种陌生号码恐吓骚扰。
一、遇消费欺诈可获“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二、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七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将有法可依
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进行相应处罚。
四、商家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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