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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的这场官司 你值得借鉴吗(唯品会诉讼)

时间:2023-11-29 22:53:20作者:购物资讯网 分类: 购物中心 浏览:897

最近,一位被跨境打假专业人士盯上的朋友给我发了一个唯品会案例。他宣读了整个案件判决书,以及重庆最早、首例跨境打假案和网易考拉胜诉案。同样,甲方作为服务平台,与消费者形成的是服务伙伴关系,而不是直接销售关系。里面还有分析细节,跨境电商小伙伴可以阅读学习。

与此同时,近期也有朋友提供了假货被打击的消息,主要是水货。基本上,你只能遭受愚蠢的损失。产品本身的入境是非法的。对于产品本身的真伪问题无法解释。打击假冒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大。还有一些流行的跨境专营店,使用没有中文标签的水货,或者自己打印中文标签贴在水货上度日,这样很容易被抓。

唯品会的这场官司 你值得借鉴吗(唯品会诉讼)

所以,我还是呼吁大家尽量合法合规经营跨境进口。看了太多案例,我都快麻木了。长期经营比盈利更值得大家期待。判决结果如下:

(由于判决篇幅较长,为方便阅读,主要部分将加粗。)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唯品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服务合同纠纷,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1981号。唯品会)。判决后,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提出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张某某原诉讼请求;

2、唯品会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张某某的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为“唯品会网站上展示的消费者须知认定唯品会已尽到提示、告知的注意义务,消费者须知中提示的内容对张某某具有约束力”。违反了法律规定,明显错误。

虽然涉案产品为进口产品,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是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一、放宽食品安全审查底线。

此外,唯品会并未将消费者权益提示置于网页显着位置,也未将免责声明文字加粗或使用特殊文字符号来吸引张某的注意和注意。而是将免责声明放在了内容较多的网页底部,与唯品会国际、跨境购物介绍混杂在一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合同法》第四十条、《合同法解释(二)》第九条、《合同法解释》 (二)” 2)《唯品会》第十条规定,唯品会未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履行提示、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唯品会在消费者须知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对张某做出了排除、限制张某的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唯品会责任、加重张某的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未能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害,故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显然是错误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第28条),不应以造成实际人身、财产损失为由。

(三)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多次恶意购买本案产品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是张某某接获的第一起案件。他以前从未购买过类似的产品,也从未遇到过类似的诉讼。之所以分期购买,主要是因为网站强制设置了一次只能购买的金额在500元以下。如果多了就没法下单了,而张某某确实需要买这么多。张某某知道辅酶成分的存在,但并不知道他购买时含有辅酶成分是违法的。在朋友提醒该产品可能违法后,他捍卫了自己的权利。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进行抗辩。食品或药品有质量问题但仍购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退一步讲,即使不能支持十倍赔偿,本案产品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合同法规定,张某某有权要求退货。原审法院不予退货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唯品会回复

(1)唯品会认为不存在欺诈行为。当张某在风险提示下多次购买涉案产品,且明知该产品含有辅酶Q10时,唯品会认为,张某作为一个有正常认知的正常人,应对其购买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二)唯品会未进行虚假宣传。即使措辞不当,也根本不构成欺诈。

(三)对于张某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唯品会同意原判,但对原判法律关系的认定有自己的意见。

唯品会认为,与张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销售合同关系,而是服务合同关系。唯品会将根据境外公司的委托,为张某某在唯品会运营的网站上提供产品展示和展示。交易平台,故唯品会并非涉案产品的卖家。

更具体地说,涉案产品是由境外公司销售给张某,并以张某个人名义申报进境的。入境后就变成了个人物品,即销售关系发生在海外。唯品会仅根据境外公司的委托在唯品会运营的网站上展示商品,为唯品会购物会员提供购物渠道。唯品会对该服务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虽然唯品会代收货款,但这只是一种外汇和财务安排。唯品会会通过第三方公司将钱转给海外公司。因此,唯品会并非该销售合同的卖方,无需对张某提起诉讼。对情况负责。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1、责令唯品会退还张某某货款14980元;

2、法院判令唯品会赔偿张某某十倍货款14.98万元;

3、法院判令唯品会赔偿张某维权诉讼中与该产品相关的运输费5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唯品会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2016年3月9日,张某在唯品会开设的“唯品会”网购平台下单43笔,购买澳大利亚进口Nature'sOwn辅酶Q10护心胶囊39瓶,支付货款7376元。我购买了45瓶美国进口Puritan's Pride辅酶Q10软胶囊,并支付了产品价格7604元,共计14980元。

张某某每次下单,唯品会网页都会显示:

唯品会自营;根据海关规定,海外货物进境时会查验收货人身份。下单时请填写您的身份证信息。网站上的消费者须知提醒:您在购买海外商品前,请仔细阅读本文,同意本文内容后进行购买。

1、您在本网站购买的海外商品等同于海外代购。

2、您购买的海外产品适用的健康、安全、卫生、标签等项目均为原产国标准,可能与我国质量安全标准不同。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伤害或损失以及其他风险将由您个人承担。

3、由于您购买的海外产品是从大陆以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发货,可能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唯品会网站温馨提示:

1、唯品会国际产品发货方式有两种:一是海外直邮。货物将直接通过国际快递发送。唯品会将为您办理复杂的清关手续。通常,世界上最远的包裹可以在15 天内运送。安全到达您的手中;另一种是从保税仓库发货。下单后直接通过国内快递发送。通常会在3-6 天内到达。唯品会致力于给您最好的体验。一般情况下,包裹可以提前到达。

2、海关规定,公民个人包裹入境通关时须提交收件人身份证明,并需在支付页面输入身份证号码。唯品会确保您的个人信息被安全加密。在唯品会,您只需填写一次,即可终身享受唯品会海外直购服务。

3、唯品会为您办理清关时,海关需要提取支付信息,因此您需要在线完成订单支付,以便唯品会帮您办理清关手续.等。而且,张某某必须按照网页要求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关个人信息,才能完成整个交易流程。

同时,唯品会在其网站上介绍了Nature’sOwn辅酶Q10护心胶囊的产品信息:

产于澳大利亚,成分为辅酶Q10、镁、粳米提取物、白藜芦醇。 Puritan’sPride辅酶Q10软胶囊产品信息为:美国产,成分米糠油、明胶、甘油、辅酶Q10、大豆卵磷脂、二氧化钛。

此外,唯品会还提供了《进口物品报关单》,证明张某购买的上述货物的货号、应税税额、邮政税号、收件人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

张某从唯品会购买Nature’sOwn辅酶Q10护心胶囊和Puritans Pride辅酶Q10软胶囊的流程和网页提示,可以认定为跨境电商交易,俗称“海外代购”。

由于唯品会网站显示为“唯品会自营”,且没有明确表明该产品由第三方销售,故应认定唯品会为卖家,而本案中张某与唯品会之间的法律关系案例是销售合同。

跨境电子商务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促进国际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的一种新的国际贸易形式。它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有相似之处,但也有重大区别。

在交易过程中,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不是从国外进口的商品。

其次,消费者在订购时必须向跨境电商企业提交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

三、以消费者名义向海关申报纳税。

第四,海外货物在清关时属于消费者个人邮件,而非贸易货物。

上述反映出,跨境电商交易实际上是消费者直接通过电商购买未经我国海关查验的国外商品。然后电商公司以消费者自己的名义代表消费者报关,缴纳进口税,然后运至消费者指定的收货点。货物所在地、报关、运输等只是电商企业在销售合同中履行的附带义务。

在购买过程中,张某某在唯品会网站上展示了以下内容:

消费者须知提醒: 在您购买海外产品之前,请仔细阅读本文,同意本文内容后进行购买。

您在本网站购买的海外产品等同于海外购买。

您购买的海外产品适用的健康、安全、卫生、标签等项目均为原产国标准,可能与我国质量安全标准不同。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伤害或损失以及其他风险将由您个人承担。

可见,唯品会尽到了注意提醒、告知义务。本内容属于合同格式条款。张某某多次购买,应视为已知并接受唯品会相关合同条款的约束。

因此,鉴于唯品会已给出明确指示,张某在购买前应采取谨慎态度,明确了解产品的性质、用途、成分后再决定购买,而不是刻意多次、大量购买后立即购买。购买产品。如果没有损坏事实,将以产品不合法并严重威胁生命、健康和安全为由提出索赔。

综上,唯品会在跨境电商交易中尽到了提示、告知的注意义务。消费者须知中提示的内容对张某具有约束力,而张某未能证明自己涉案。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害,故张某某的诉讼不予支持。

至于张某某提出的交通费用损失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96元,由张某某承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确认了原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

从本案两当事人的交易形式来看,张某通过唯品会购物网站购买了位于境外的商品,并通过唯品会跨境结算软件支付了商品价款、填写个人信息等。海外商家收到唯品会平台支付货款后,通过国际物流将货物快递给张某,张某必须阅读网站提示并点击同意才可以成功。

这种交易不属于直接销售关系。事实上,这是张某某与海外卖家的直接交易。唯品会不是销售合同的对方。它仅提供在线平台和购物渠道并代收付款。唯品会与张某某之间属于服务合同关系。

张某某通过唯品会提供的海外代购平台挑选了拟购买的商品,以自己的名义支付了商品费用,并办理了商品的通关手续。这是对他自身权利的惩罚。唯品会并未直接向张某销售涉案商品。张某以卖家身份要求唯品会退回涉案商品、退款并赔偿十倍的请求并无正当理由。

此外,张某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货物造成严重损坏。唯品会已充分履行网站提示信息中的告知义务。作为消费者,张某某在此风险提示下进行了重复购买。其行为足以表明其主观认为不存在风险或愿意承担可能风险的商品。

张某某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院予以维持。

此外,张某某声称唯品会存在欺诈、虚假宣传行为,需要他提供证据。目前,张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唯品会的促销与涉案产品不符,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其诈骗罪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6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承担。

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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